日前,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誠功律師事務所)發布3起知識產權典型案例,其中誠功律師事務所律師曹高明、劉燦代理的某侵害發明專利權糾紛被《人民法院報》頭版刊發,旨在充分發揮典型案例以案釋法、警示教育、示范引領作用,引導全社會樹立尊重知識、崇尚創新、誠信守法、公平競爭的理念。
誠功律師事務所成立于1996年,總所位于青島市市南區。誠功律師事務所目前下設黃島、嶗山、城陽、濟南、北京、即墨、膠州、萊西、市北、濰坊、平度、德州、青島自貿區、萊州、濱州、淄博、臨沂、聊城、濟寧、東營20家分所,另設有專家法律服務中心、公益中心、調解中心、誠功書苑;擁有執業律師、實習律師、非律師人員近550人。
誠功律師事務所始終以客戶需求為導向、以客戶體驗和服務價值為本,致力于用最強力量、凝聚最大合力、用最少成本、在最短時間、取得最好結果、實現最大效益,為客戶提供可視化、精準化、精細化、全覆蓋、全過程、可信賴化的法律服務。誠功律師事務所通過24個專業委員會和11個專門委員會為客戶提供特制化全程法律服務,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法律顧問、企業合規與法律風險防控、知識產權保護、涉外法務、國際商事、數據法治、環境與資源保護、抗訴再審、擁軍優屬、百姓維權等特色業務。獲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取得專利代理機構資質、開通商標業務電子通道,系中華全國專利代理師協會會員,是山東少有的“雙證”律師事務所。
誠功律師事務所扎根青島、立足山東、放眼全國,致力于打造“本土化、規模化、品牌化、共享化”的創新式標桿律所。全體律師通過“規范化、職業化、專業化、專家化、社會化”,做有“術”有“道”的現代化律師、黨和人民滿意的好律師。全體律師通過“團隊化、智能化、合成化、品牌化、循環化”努力建現代化律所、提供現代化法律服務,用愛播種真情、用心呵護事業。誠功律師事務所發展模式得到了當地司法局及律師協會的充分認可。
誠功律師事務所先后榮獲“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服務中小企業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全國首屆最佳公益行動獎”“山東省優秀律師事務所”“山東省著名商標”“山東省服務名牌”“山東省優秀代理申訴律師事務所”“山東省破產管理人協會優秀會員”“山東律師公益事業特殊貢獻獎”“山東省律師事務所優秀微信公眾號”“山東省首屆律師事務所優秀所刊”“山東省企業文化優秀成果二等獎”“青島市優秀律師事務所”“青島最具創新力企業”“青島市社會責任示范企業”“青島市誠信企業”“青島市優秀擁軍律師事務所”“青島市優秀‘榮軍聯盟’成員單位”“青島市誠信律師事務所”等榮譽稱號。2025年榮登“全國TOP100規模律所榜”“山東地區本土規模律所榜”雙榜。
山東誠功(嶗山)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誠功嶗山所)成立于2007年11月,是誠功律師事務所在青島成立的第二家分支機構,現為嶗山區知識產權服務聯盟副理事長單位、嶗山區穩評協會副會長單位、嶗山區調解協會副會長單位、嶗山區政府特聘法律顧問單位,先后榮獲“青島市優秀律師事務所”“青島市司法行政系統先進集體”“青島市法律援助工作先進集體”等榮譽稱號,多名律師獲得“省市級優秀黨員”“山東省優秀律師”“青島市優秀律師”等榮譽稱號。
誠功嶗山所下設12個專業團隊,業務范圍涉及政府企業法律顧問、房地產建筑工程、金融、公司、民商、刑事、知識產權、人力資源管理等訴訟及非訴訟領域,并已形成以頭部國企合規管理、并購重組、債券發行、私募基金、低空經濟法律研究為特色的新增優勢板塊。

今年1月1日,山東誠功律師事務所發布的成立30周年LOGO標志。
案例一:
多輪溝通促成撤訴
千余女工保住崗位
2025年秋天的一個下午,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法庭的法官們出現在山東省菏澤市定陶區孟海鎮一家企業的車間里,他們為了勘驗一起專利糾紛的技術事實而來。
涉案專利系“一種新型木制刀叉勺熱壓成型機”的發明專利。專利權人鄆城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主張牡丹江某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生產并向菏澤某木業有限公司出售的被訴侵權設備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請求判令兩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20萬元。一審法院經審理認定,被訴侵權技術方案不落入涉案專利權保護范圍,據此駁回鄆城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全部訴請。鄆城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不服,依專利侵權案件管轄規定,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誠功律師事務所律師曹高明、劉燦接手后,迅速梳理案情、實地勘察被訴設備,發現案件特殊性:被訴企業是鄉鎮重點企業,年產值數千萬元、產品遠銷60多國,千余名一線員工多為農村中年女性,企業經營直接關系千余個家庭生計。若判侵權,企業或停產破產、引發失業;若維持不侵權,恐挫傷權利人創新積極性,平衡雙方利益成為關鍵。
代理律師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專利申請人、專利權人在專利授權或者無效宣告程序中,通過對權利要求、說明書的修改或者意見陳述而放棄的技術方案,權利人在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中又將其納入專利權保護范圍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鄆城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答復審查意見時對技術方案的限定結合說明書附圖1足以證明,其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為一種“升降臂不送入熱壓機的技術方案”。因此,在專利侵權案件中,鄆城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為了專利能夠通過審查而做的限縮性解釋不能再要求納入專利權的保護范圍。
本案亮點在于一審代理律師僅代理第二被告菏澤某木業有限公司,提出的主要抗辯理由是合法來源抗辯,以及支付合理對價后可以不停止使用的抗辯策略,當然也對被控侵權產品不構成侵權做出相應抗辯和侵權比對分析。本案一審勝訴后,第一被告牡丹江某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對第二被告菏澤某木業有限公司的代理律師的專業能力十分認可。經過溝通和交流,二審期間,牡丹江某自動化設備有限公司也委托誠功律師事務所作為代理人應訴。最終,在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現場勘驗設備后,代理人說服了法官,經過多輪溝通和協商,鄆城某竹木制品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了上訴。
“這個案子讓我看到,司法智慧可以超越‘非黑即白’的判決。”曹高明律師表示,當事人對調解結案的結果表示滿意。“法官沒有局限于技術特征的機械比對,而是站在服務行業發展、保障民生的高度促成和解。這也讓我們意識到,律師的價值不應僅是爭取勝訴,更在于協同法院,為糾紛尋找對社會最有益的解決方案。”
案例二:
不法商家冒用知名企業信息
被告被判停止侵權賠償損失
獲評青島老字號、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青島某知名食品生產企業,突然接到消費者投訴,稱其產品“未標注營養成分表、不符合產品標準強制性要求”。企業工作人員在配合青島市李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核查時才意外發現,涉案產品并非該企業生產,而是不法商家擅自冒用其企業名稱、生產地址、產品標準號及生產許可證號,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
企業隨即以相關商家為被告,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法院審理中,被告一方面提交第三方出具的授權文件來進行抗辯,另一方面提交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的行政處罰決定,主張其銷售數量較少、獲利微薄。青島中院均未予采納,判決被告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費用共計15萬元。
誠功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旺、唐曉晨認為,本案被告未經原告許可,在其生產銷售的產品上使用原告企業名稱,易使消費者誤認其生產銷售的為原告產品,故該行為侵犯了原告的企業名稱權,構成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七條第二項的規定;被告在產品標簽上使用原告的產品標準號、生產許可證號、企業地址,系對其產品作虛假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
庭審中,被告提交由第三方提供的所謂原告授權文件,并申請追加該第三方為本案共同被告。法院經審查認為,被告未能提交授權文件原件,文件中委托方與受托方主體信息表述存在明顯錯誤;同時,被告未對第三方是否具備合法授權資格、是否有權使用原告企業名稱及相關資質信息履行合理審查義務,自身存在明顯過錯。據此,法院對被告該項免責抗辯及追加被告申請依法不予采納。
案件審理中,被告主動提交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對其的行政處罰決定,企圖通過處罰決定書中認定的銷售額來減輕判賠金額。法院經調取相關筆錄查明,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系根據被告陳述認定其銷量及成本的事實,并不能客觀說明其真實銷量,無法作為本案認定侵權獲利的依據。由此可見,行政處罰認定的事實與數據,并非民事賠償的當然依據,司法裁判仍需審查其形成基礎是否客觀、充分。
代理律師表示,本案厘清了生產經營者未經許可擅自使用他人企業名稱、企業地址、生產許可證號、產品標準號等核心經營信息所對應的不正當競爭行為類型,準確界定混淆行為與虛假宣傳行為的法律構成與適用邊界。同時,本案明確行政處罰認定的經營數據并非民事賠償的當然依據,人民法院可結合案件客觀事實、侵權情節、損害后果及維權合理開支依法酌定賠償數額。該案通過依法規制“傍名牌、搭便車”的惡意競爭行為,切實維護了權利人合法權益與市場公平競爭秩序,對引導市場主體誠信守法經營、強化知識產權保護具有重要示范意義。
案例三:
知識產權使用約定模糊
昔日合作伙伴對簿公堂
2024年4月,A公司以B公司侵犯其商標權和不正當競爭為由,訴至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理由是B公司擅自在宣傳活動中使用“某某”等標識,并以“某某”自居等行為,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服務來源產生混淆,構成商標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要求停止侵權行為;登報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300萬元,并承擔訴訟費用。
誠功律師事務所律師崔忠武代理被告B公司參與訴訟,在進行詳細調查并獲取大量證據的基礎上,提出如下抗辯意見:B公司是基于與A公司旗下的C公司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合作框架協議》的授權而使用“某某”的標識,而且是用在A公司項目的宣傳、介紹材料中,屬于正當合理使用,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也不存在誤導公眾及混淆行為,而且B公司也并未因此而獲利,因此不構成不正當競爭及商標侵權。
法院經審理認為,B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頭像、二維碼、文章封面及文內品牌介紹及配圖中使用了“某某”等標識,具有表明商品來源的功能,屬于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該標識與A公司的商標相同或相近,且相應內容與A公司的商標核定使用的服務構成類似,容易使相關公眾對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雖然B公司與C公司簽訂《戰略合作協議》,但公司協議的主要內容是雙方在開拓A公司農場、銷售A公司農場產品等方面進行合作,B公司的被訴行為超出上述合同約定的范圍,侵犯了A公司的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法律責任。但對于原告停止侵權行為及消除影響的請求,法院以侵權已經停止且未造成負面或不利影響為由,不予支持。對于A公司關于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訴請,法院則以已經認定商標侵權為由駁回了該請求。對于A公司300萬元的損失請求,法院基于雙方存在合作關系的背景事實及雙方對于合作授權的認識差異,僅酌情認定損失(含合理費用)9萬元。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未提起上訴。
崔忠武表示,本案中,A公司與B公司在前期的合作協議中對相關知識產權的使用僅做了模糊約定,并沒有簽署正式的許可協議,最終在實際履行中引發糾紛。在商業合作中,經常會涉及對合作方品牌及相關知識產權的使用問題,在此情況下,應當與知識產權的許可方簽訂正式的許可協議,明確使用的期限和范圍,在實際履行中,也要按照協議的約定履行,避免因許可使用模糊不清或超許可范圍使用他人的知識產權而引發侵權責任。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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