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強化知識產權保護意識,日前,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選取近年來審理的知識產權典型案例發布,旨在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警示震懾作用,努力營造良好的知識產權輿論氛圍。據悉,近日,即墨法院報送的“螺旋離心泵”侵犯商業秘密罪案和“明星IP”肖像權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糾紛案分別入選青島法院2025年知識產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和青島法院2025年知識產權多元解紛典型案例。

即墨法院干警走進即墨服裝批發市場開展專題普法活動。
近年來,即墨法院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牢固樹立保護知識產權就是保護創新的理念,加強知識產權全鏈條保護,助力新質生產力發展,以公正高效司法筑牢創新屏障。
規范案件審理 提升審判質效
近年來,即墨法院深化知識產權審判“三合一”建設,加強審判人員專業化培訓,有效應對新業態、新類型案件審理挑戰。全面梳理各類知識產權案件,嚴格區分民事、刑事、行政案件審理標準,規范舉證責任分配、證據審查流程,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防范商業維權惡意訴訟,確保案件審理公平公正。
2025年,即墨法院受理知識產權民事、刑事、行政案件893件,結案794件。民事領域案件類型以著作權侵權、商標權侵權、技術合同類案件為主;刑事領域主要辦理假冒注冊商標、銷售假冒注冊商標商品等犯罪案件。
聚焦重點領域 強化精準保護
近年來,即墨法院聚焦科技創新、品牌經濟、文化創作重點領域,嚴厲懲治侵犯商業秘密等犯罪行為,通過刑事裁判震懾侵權行為,強化商業秘密全鏈條保護,持續優化法治化營商環境。引導規范商標注冊使用秩序,嚴厲遏制惡意搶注、“傍名牌”及不規范使用注冊商標等行為,維護品牌價值和市場公平競爭。加強著作權保護,著力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嚴格審查權利基礎,推動作品合理傳播,規制著作權領域批量維權、不當牟利等亂象。
延伸司法服務 構建共治格局
近年來,即墨法院打造線上線下一體化普法矩陣,發布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深入企業開展“法律體檢”,提供精準司法服務。
為進一步提升公眾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今年4月21日,即墨法院聯合即墨區委宣傳部、即墨區檢察院、即墨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等部門走進即墨服裝批發市場,開展“加強知識產權保護,共筑公平誠信市場環境”專題普法活動。法院干警通過發放知識產權典型案例手冊、解答法律問題等多種形式開展普法宣講,并結合近年來審理的商標侵權、著作權侵權等典型案例,以案釋法、以法明理,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普及知識產權相關定義、侵權行為類型及違法法律后果,提醒市場商戶嚴守法律底線,堅持合法經營,規范進貨、銷售等經營流程,自覺從正規渠道采購貨品,有效防范經營法律風險。此次普法活動切實增強市場商戶及群眾的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和法治觀念,有效引導經營者樹立“誠信經營、保護創新”的理念,為規范市場經營秩序、優化轄區法治化營商環境營造了良好氛圍。
同時,即墨法院加強與行政執法部門、行業協會、調解組織等協調聯動,推動糾紛多元化解、源頭化解,降低當事人解紛成本,構建知識產權大保護工作格局,為區域創新發展、新質生產力培育筑牢堅實司法保障。
案例一:
擅自使用馳名商標注冊企業字號
被告被判停止侵權賠償經濟損失
【案情簡介】
某機電有限公司系某商標的權利人,擁有全球最大的自動麻將機生產基地,在市場上具有較高的知名度。2010年,該注冊商標被認定為馳名商標。某文體用品店于2015年注冊成立,其經營范圍為文體用品零售,其企業字號中長期使用“某某”字樣。后某機電有限公司以構成不正當競爭為由,將某文體用品店訴至即墨法院,要求被告某文體用品店停止侵權,并賠償原告某機電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實施下列混淆行為,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本案中,某文體用品店注冊的字號中使用“某某”字樣,而該字樣系某機電有限公司享有專用權的相關商標的顯著部分,經過某機電有限公司長期的使用和推廣,已獲得較高的知名度和美譽度。自動麻將機系文體用品,某文體用品店作為同行業經營者,應當知曉該商標在行業內的知名度,但其在注冊企業字號時未對該馳名商標作合理避讓,擅自將“某某”字樣作為企業字號使用,客觀上容易導致相關公眾對其經營主體及所售商品的來源產生混淆誤認,誤以為其與某品牌權利人存在特定關聯,其行為已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依法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者登記的企業名稱違反本法第六條規定的,應當及時辦理名稱變更登記”。
據此,即墨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某文體用品店賠償原告某機電有限公司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并停止在企業名稱上使用該商標字樣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典型意義】
企業名稱的主要功能在于區分不同經營主體,誠實信用原則是市場主體從事經營活動的基本準則。經營者在注冊和使用企業字號時,應當尊重他人在先合法的知識產權,對他人已注冊的馳名商標進行合理避讓,不得實施混淆行為誤導公眾。
本案中,某文體用品店擅自將他人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字號使用,其行為不僅侵害了權利人的合法知識產權,也擾亂了公平誠信的市場競爭秩序,誤導了相關公眾的消費判斷。法院對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法認定和懲處,不僅有效維護馳名商標的品牌信譽和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也明確企業字號注冊使用的行為邊界,引導市場主體規范經營、誠信競爭。同時,該案的審理也有助于提高公眾對馳名商標保護和不正當競爭行為識別的認知度,對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維護市場秩序、促進相關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具有積極意義。
案例二:
利用電商平臺銷售侵權農資商品
法官“一管到底”糾紛實質化解
【案情簡介】
某農化股份有限公司系專業從事植物生長調節劑、水溶化肥等農資產品研發、生產及銷售的企業,依法享有某注冊商標的專用權,該注冊商標核定使用范圍包含植物生長調節劑、水溶肥等相關農資商品,經過長期經營已在行業內形成一定知名度。某農化股份有限公司經調查發現,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未經許可,擅自在電商平臺銷售標注與該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標識的農資商品,遂向即墨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某農化股份有限公司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并賠償相應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開支。
【調解結果】
案件審理過程中,承辦法官秉持實質解紛的司法理念,全面梳理案件事實、核查證據材料,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的意見。經法院溝通了解,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對自身行為的侵權屬性認知存在偏差,誤認為其使用相關標識不構成侵權,同時對某農化股份有限公司主張的賠償金額提出異議,認為數額過高,雙方分歧較大。為高效化解糾紛,承辦法官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相關規定,向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釋法析理,明確其未經商標權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標識的行為,已構成商標侵權,須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承辦法官綜合考量本案侵權情節、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持續時間、某農化股份有限公司該商標知名度及維權合理開支(包括調查取證費、律師費等)等因素,向雙方客觀分析賠償金額的合理范圍,引導雙方換位思考、理性協商。經法官多次耐心溝通協調,雙方當事人最終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意見,自愿簽訂調解協議,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承諾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按協議約定支付賠償款項,本案糾紛得以實質化解。
【典型意義】
本案是農資領域商標侵權糾紛依托多元解紛機制高效化解的典型案例。農資產品直接關系農業生產安全和農民合法權益,規范農資市場商標使用秩序、打擊商標侵權行為,是助力鄉村振興、保障農業高質量發展的重要舉措。本案審理過程中,法官未簡單機械辦案、一判了之,而是通過精準釋法析理、搭建溝通橋梁促成調解,既嚴格維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及時制止農資領域的商標侵權行為,凈化了農資市場公平競爭環境,又充分兼顧市場主體的經營實際,通過調解方式大幅降低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成本,實現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案例三:
生產銷售假冒茅臺酒被查扣
男子犯假冒注冊商標罪獲刑
【案情簡介】
2022年5月起,陳某某在未經注冊商標權利人貴州茅臺酒廠(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許可的情況下,生產帶有該公司注冊商標的白酒并向他人銷售,銷售額共計人民幣1794840元。2023年11月,青島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查扣陳某某未交付的假冒白酒867箱。2024年1月,陳某某被抓獲歸案。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銷售額達1794840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依法應予懲處。鑒于陳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具有坦白情節,可對其從輕處罰。
據此,即墨法院以假冒注冊商標罪,一審判處被告人陳某某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典型意義】
此類假冒注冊商標犯罪不僅直接侵害商標權利人的知識產權,損害知名品牌的市場信譽和商業價值,還可能擾亂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破壞酒類市場的健康發展,侵害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陳某某非法生產假冒知名品牌白酒并大量銷售,非法經營數額巨大,屬于情節特別嚴重情形,依法應予嚴懲。法院通過刑事裁判對制假售假行為的嚴厲打擊,引導市場主體依法經營、誠信立業,維護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
案例四:
一網店銷售商品被控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被告稱系出租網店當“掛名店主”仍須擔責
【案情簡介】
上海某公司以“張某某名下經營的網絡店鋪所銷售的產品,侵害了其依法享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為由,訴至即墨法院,請求判令:被告張某某立即停止侵權行為,并賠償其經濟損失。
庭審中,張某某辯稱,其僅用個人身份信息注冊了一家店鋪,隨后將該店鋪出租給他人實際經營,其本人并非該店鋪的實際經營者,不應承擔侵權責任。但張某某未能提供實際經營者的姓名、聯系方式等相關有效信息,亦無法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其出租店鋪的事實。
【裁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標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標專用權行為的”,即使其未直接參與經營,提供便利條件協助侵權仍須承擔責任。
該店鋪銷售的被控侵權商品,與上海某公司注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屬于同一種商品;被控侵權商品上使用的標識,與上海某公司的注冊商標完全相同,該行為已構成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商標的情形,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關于張某某提出的其并非店鋪實際經營者、無侵權故意的抗辯意見,因其未能提交充分、有效的證據予以佐證,其抗辯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典型意義】
法院在司法實踐中發現,不少人因貪圖兼職報酬、小恩小惠等,將個人身份信息用于注冊網店后交由他人使用,直至因店鋪侵權被訴,才意識到自身行為的風險。居民身份證是我國公民的法定身份證明,承載著個人重要身份信息,在此提醒廣大群眾,務必增強法律意識和防范意識,不輕易向他人出示居民身份證,不隨意將個人身份信息提供給他人使用,避免因自身疏忽,被卷入侵權糾紛,承擔法律責任。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安睿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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