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案例庫精選(第2輯)》入選案例名單,青島市即墨區人民法院法官李林娟審理的上海某建設公司訴上海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入選。
【案情簡介】
上海某公司與上海某建設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并約定:上海某建設公司按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的形式承包青島某分段車間土建部分及安裝工程的協調管理,合同暫定總價為14545487元,已經扣除稅金和總包管理費。
實際上,發包人青島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與上海某公司簽訂《工程施工合同》后,上海某公司與上海某建設公司另行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將其承包的工程部分轉包給上海某建設公司,并收取管理費。
上述兩份合同關于工期的約定一致;其中第8條工程款、安全生產措施費的支付及竣工結算:上海某公司在收到業主青島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的工程進度款后,按上海某建設公司完成且經核算的工程量支付工程進度款。本合同項下的全部工程竣工驗收通過后,上海某公司須按青島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最終審計報告決算價扣除其所承擔的稅金、3%的總包管理費、及相關代付費用后作為上海某建設公司最終決算價。如因青島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未及時支付工程款或未及時辦理完結算等原因,導致上海某公司不能按本合同的規定付款,上海某建設公司同意上海某公司有權延期支付工程款,直至上海某公司收到青島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的全部工程款或結算款,且不向上海某公司收取任何利息和費用。
后該工程項目通過竣工驗收并已交付使用,上海某建設公司多次索要剩余工程款未果,遂訴至即墨法院,請求判令:確認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上海某公司支付其剩余工程款及利息。
被告上海某公司辯稱,青島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給該公司的工程款比例遠低于該公司支付給上海某建設公司的工程款比例,加之青島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故按照雙方合同約定,該公司并未滿足應付款而未付款項的條件。
【裁判結果】
即墨法院經審理認為,青島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與上海某公司簽訂的七份工程施工合同,屬于七份獨立的發承包合同,上海某公司將其中兩份施工合同約定的工程發包給上海某建設公司,屬于非法轉包,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應認定上海某建設公司與上海某公司就青島某分段車間土建及安裝工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雖然雙方之間簽訂的合同無效,上海某建設公司可以參照合同約定主張工程款,且雙方對該工程已經結算,應以雙方之間的結算值作為上海某建設公司主張工程款的依據。該工程于2011年12月28日已經竣工,上海某公司與青島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之間的工程也于2015年12月19日已經審計完成,無論從合同無效的角度還是公平角度,上海某公司應當將尚欠的工程款支付給上海某建設公司。
雖然雙方合同約定,如因青島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未及時支付給上海某公司工程款或未及時辦理完結算等原因而導致上海某公司不能按本合同的規定付款,上海某建設公司同意上海某公司有權延期支付工程款,直至上海某公司收到青島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支付的全部工程款或結算款且不向上海某公司收取任何利息和費用,但在該工程早已交付使用,且青島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已進入破產程序,青島某船舶制造有限公司能否及時、足額支付上海某公司工程款存在極大不確定性的情況下,基于公平、誠信原則,上海某公司應當支付上海某建設公司剩余工程款。
據此,即墨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原告上海某建設公司與被告上海某公司就青島某分段車間土建及安裝工程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上海某公司支付上海某建設公司工程款6699981元及利息,并支付上海某建設公司為申請保全支付的保險費7428元。一審宣判后,上海某公司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在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合同約定以第三方業主支付工程款等作為付款前提條件的,當建設工程項目已通過竣工驗收且已交付使用,且第三方業主因進入破產程序導致能否及時足額支付總包方工程款出現極大不確定性時,總包方不應將該風險轉嫁給依約完成施工的分包方。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分包方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青島財經日報/首頁新聞記者 劉瑞東 通訊員 安睿
責任編輯:林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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